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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建筑企业选择哪种增资方式更合适?

发布时间:2020-08-10 16:08 点击次数:

  当建筑公司在面对一个招标工程的时候,招标要求的公司注册资本相对较高,可能高出了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个时候公司就要给自己的公司进行增资。非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三种有三种方式,一是认缴,在一定时间内出资;二是实缴,现在出资;三是公积金转增。这三种增资方式,非上市建筑企业选择哪种增资方式更合适?在这里艺匠建筑资质办理公司给您详细讲解一下。


  认缴和实缴都是追加出资,但是实际上,实缴是认缴的一种特殊形式。无疑,认缴比实缴简捷。也因为这个优点,投资者容易放松警惕。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投资者应当补足认缴金额。公积金转增方式指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但是,法定盈余公积有一定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转增方式不用追加出资,本应成为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自然人股东要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转增过程中,不应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他们没有取得实际的收入。在此过程中,企业股东并不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同样的道理。


  现在比较转增和追加出资哪种方式更划算。假设某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50万,要增资100万元。按照转增方式,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按照追加出资方式,他要拿出100万。企业最终有两种极端后果。


  第一种,企业盈利,该股东股权退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最后缴税时,转增方式缴的税要考虑进去。转增方式比追加出资方式多纳税:20-20*20%=16万。


  第二种,企业亏损,股东拿不回出资。按照转增方式,该自然人股东最大亏损为50(原始出资)+20(所得税)=70万;按照追加出资方式,他最大亏损为50(原始出资)+100(追加出资)=150万。显然,追加出资方式更加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认缴和实缴效果是一样的,认缴的要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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