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匠资质服务中心

4001172010
快速预约 快速为您推荐解决方案
INDUSTRY

行业动态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9 14:28 点击次数: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I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I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I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I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I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数据来源: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筑施工资质怎么办理?怎么收费?建筑资质代办的费用是多少钱?请咨询电话:

4001172010 恒华大厦2号楼7层708